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原上訴字,113年度,24號
TCHM,113,原上訴,24,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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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汶霖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凱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劉汶霖、陳明凱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汶霖、陳明凱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 第四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 口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前經本 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3款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 民國113年8月8日起執行羈押,至113年11月7日羈押期間3月 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劉汶霖、陳 明凱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1 3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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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