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7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桀
林貞義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亮宇律師
陳玄儒律師
李秉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訓銘
選任辯護人 顏福楨律師
劉忠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承芸
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律師
詹閔智律師(民國111年10月3日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雅文
選任辯護人 林婉婷律師
陳君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家蔆
選任辯護人 陳朱貴律師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
被 告 黃英傑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13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312、17380、182
32、19376、23477、31112、33611、34789號;移送併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433號、108年度偵字第448
2、15501號、110年度偵字第103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
度偵字第397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志桀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
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拾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美金參佰參拾壹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除應發還被害人
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犯罪所得變得之物比特幣壹
佰壹拾點玖伍捌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
林貞義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美金壹佰柒拾肆萬參仟肆佰貳拾壹元壹角伍分,除應
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范訓銘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美金陸萬陸仟柒佰伍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
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陸仟
參佰肆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犯罪所得變得之物比特幣參拾參點肆零捌貳
零柒捌枚,沒收。
鐘家蔆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美金壹佰陸拾萬壹仟參佰伍拾壹元肆角捌分,除應發
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英傑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金承芸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美金壹拾肆萬參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
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林雅文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美金壹拾壹萬肆佰陸拾肆元捌角,除應發還被害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志桀(綽號「桀哥」)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
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
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及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
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起
加入IRS國際儲備體(International Reserve System,下
稱:IRS公司),與IRS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
傑克」、「亞歷山大」、「馬克」、「安東」等IRS公司之
行為負責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非法經營變
質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擔任IRS公司之臺灣與大陸地區
主要聯絡人,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招攬投資,並為「大中
華及東盟地區參議處首席代表」兼8級領導,向「傑克」、「
亞歷山大」、「馬克」、「安東」報告與聯絡營運狀況、下
線招攬、資金收取及紅利派發等事項,而實際負責及管理IRS
公司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營運,以非法變質多層次傳銷
方式,招攬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參與IRS公司投資方案。林貞義
(綽號「義哥」,林志桀之父)、范訓銘(綽號「強尼」)
、鐘家蔆(綽號「蔆蔆姐」)、黃英傑(綽號「賺哥」,鐘
家蓤之夫)、林雅文(綽號「雅文」)、金承芸亦均明知除法
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
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及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
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
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竟分別於105年11月6日起(附件編號52971)、105年11月9
日起(附件編號52948)、106年4月16日起(附件編號51614
)、106年4月29日起(附件編號51404)、106年5月9日起(
附件編號51058)、106年5月31日(附件編號50288)加入IR
S公司成為會員,且從各自加入IRS公司成為會員時起,與「
傑克」、「亞歷山大」、「馬克」、「安東」及林志桀等IR
S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非法
經營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由林貞義擔任IRS公司「
大中華及東盟地區參議處首席顧問」兼8級領導,負責臺灣辦
事處之年會、旅遊活動的主辦、招攬投資及收受款項;范訓銘
擔任IRS公司「大中華及東盟地區參議處副代表」,負責IRS
公司資金收取、移轉、購買及發送比特幣;鐘家蔆擔任IRS公
司「臺灣區辦事處代表」兼8級領導,負責發展組織、招攬下
線、網頁使用及收受款項;黃英傑擔任IRS公司「臺灣區辦
事處顧問」兼7級領導,負責向投資民眾說明有關IRS公司制度
及投資比特幣課程;林雅文擔任IRS公司「臺灣區辦事處處長
」兼7級領導,負責招攬下線、收受相關款項;金承芸(原名金
承惠)擔任IRS公司臺灣地區「總監講師團團長」兼6級領導
,負責安排講座課程,編輯講義文宣,介紹他人投資IRS公
司及收受款項等事宜,並承租臺中市○區○○○道○段0號11樓之1
,作為IRS公司在臺辦公室及作為舉辦說明會會場(下稱IRS
公司臺灣辦事處),在IRS公司臺灣辦事處、高雄市圓山飯店
、巴菲特咖啡餐飲會館等地舉辦說明會,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
說明IRS公司之投資方案可選擇購買每單位100美元、350美
元、1000美元、3000美元、7000美元等套餐,或上述5個套
餐任意加總組合,每個帳戶每個套餐限購買1次(即投資限
額為1萬4450美元),而投資人投資時須向IRS公司申請帳號
、密碼,投資後可登入網站查看投資後所取得之RM(又稱儲
備金,係IRS公司內部計價單位,以美元計價),該RM保證每
天固定增值0.35%,複利1年後即可獲取本利和355%之高額利潤,
且獲利與比特幣之漲跌無關。投資款項依套餐不同,分別有2
40天至360天閉鎖期,逐日按比例可領回本金,期滿後所有本金
均可領回。又紅利部分,投資100美元、350美元及1000美元等
3種套餐,每月可領回紅利之百分比:第1個月可領回投資金額之
14.22%(美元計價,經IRS公司網站自動換算為等值比特幣
匯往投資人指定之比特幣錢包)、第2個月可領回15.87%,之
後逐月可領回17.39%、19.17%、20.57%、22.22%、23.74%、2
5.27%至第8個月,或可選擇12個月後直接領取本金之355%;若
係投資3000美元及7000美元,則逐月可領回9.29%、10.37%、
11.37%、19.17%、13.44%、14.52%、15.52%、16.51%、19.7
5%、22.99%、25.97%、29.46%,或可12個月後直接領取本金35
5%之紅利。此外,推薦他人加入,還可依下線投資人購買套
餐及層級(代數)獲取投資金額1.5%(起訴書誤載為31.5%)
至8.8%不等之代數獎金,最多可領14代,若招募人數及業績達下數
標準,尚可再領取5000元美金至250萬元美金不等之升級獎金
:㈠主線及旁線業績各達5萬美元後可領取5000美元之升級獎金
並升任4級領導。㈡主線及旁線業績各達10萬美元後可領取3萬5
000美元之升級獎金並升任5級領導。㈢主線及旁線業績各達100
萬美元後可領取10萬美元之升級獎金並升任6級領導。㈣主線及
旁線業績各達250萬美元後可領取25萬美元之升級獎金並升任7
級領導。㈤主線及旁線業績各達750萬美元後可領取75萬美元之
升級獎金並升任8級領導。㈥主線及旁線業績各達1500萬美元後
可領取150萬美元之升級獎金並升任9級領導。㈦主線及旁線業績
各達2500萬美元後可領取250萬美元之升級獎金並升任10級領導
。
二、林志桀、林貞義、范訓銘、鐘家蔆、黃英傑、金承芸、林雅文與
「傑克」、「亞歷山大」、「馬克」、「安東」等人即以前
揭收受投資等名義,再透過下列3種方式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
人吸收資金:⑴以比特幣購買RM:投資人先以現金購買投資套
餐等值之比特幣,匯往IRS網站顯示之指定比特幣錢包(隨
機顯示,錢包位址設於境外)購買RM(此為IRS公司與投資
人約定之吸金方式,下稱第一種方法)。⑵由上線投資人IRS
帳戶內之獎勵金代為購買RM:投資人將投資款以現金或透過匯
款交給上線投資人,上線投資人再以自己之獎勵金帳戶內之獎
勵金(即代數獎金加升級獎金)餘額幫投資人購買RM後,轉至下
線投資人之IRS帳戶(俗稱「買包」),又若其他投資人獎勵
金帳戶餘額充足,亦可替非下線之投資人代為購買RM(下稱
第二種方法)。⑶由上線投資人透過林志桀、范訓銘換購:若
上線投資人之獎勵金帳戶餘額不足代購時,投資人可將與美金等
值之新臺幣,以交付現金或匯款方式,直接或輾轉匯至范訓
銘、林志桀之帳戶,再由林志桀或范訓銘登入IRS公司提供之
「中國打款專用帳號(0000000000000000.com)」之獎勵金帳
戶(下稱「中國打款專用帳戶」),將RM轉至投資人設立之I
RS公司帳戶(下稱第三種方法)。范訓銘係提供其設於華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園分行(下稱華南銀行)0000000000
00號帳戶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門分行(下稱永豐銀
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志桀提供其設於兆豐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下稱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下稱渣打銀行)00000
000000000號帳戶;林貞義提供其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逢甲分行(下稱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
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下稱三信商銀)00000000
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下稱國
泰商銀)000000000000號帳戶;鐘家蔆提供其個人設於合庫
商銀太原分行0000000000000號、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下稱
彰化六信)東興分社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雅文提供其個人
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神岡社口郵局(下稱中華郵政)0
0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分行(下
稱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及丙t○設於玉山商銀竹北分行0
000000000000號帳戶;金承芸提供其個人設於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下稱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
戶,作為收受投資人匯款之帳戶。林志桀及范訓銘收受多數
人或不特定人之投資款項後,再將部分款項購買比特幣後發
送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等比特幣電子錢包,或范訓銘將部分投資款項購買
比特幣發送至林志桀所有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幣託電子錢包,或轉帳予林志桀。林志桀、林貞義、范訓
銘、鐘家蔆、黃英傑、金承芸、林雅文等人為獲取更高額之代
數獎金、升級獎金等,並使投資帳戶內之獎勵金快速累積而
可提供下線或其他投資人買包之用,亦以一人開設多個帳戶
作為其下線,及以所獲取之獎勵金等進行複投(即將獲取之
利潤重複投入IRS公司)等方式,以達該目的。「傑克」、
「亞歷山大」、「馬克」、「安東」及林志桀、林貞義、范訓
銘、鐘家蔆、黃英傑、金承芸、林雅文等人即以上述方法,向
如附表所示之投資人收受款項及吸收資金(總計美金6048萬
2085元,共計5萬2986人次),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
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並經營基於介紹他人加
入而取得傳銷獎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因犯罪所獲取之財物
達1億元以上。林志桀於107年2月間,向投資人宣稱因IRS公司
公告需經過實名驗證後始能提領帳戶內之本金與紅利,惟僅少數
投資人能通過實名驗證並領回本利,直至107年4月24日起,全
部投資人則均無法再領取本利,同年6月底左右,IRS公司網站
即行關閉。嗣於107年6月13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持原
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IRS公司臺灣辦事處、林志桀等人之
住處進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㈠至㈨所示等物,始循線查悉上
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報告,及丁U○、丁宙○、丙m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甲黃○及丙T○告訴後
,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暨丁W○訴由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供述證據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明定。
查:
⒈被告林志桀、林貞義及其等辯護人爭執下列證據能力:
⑴同案被告范訓銘於107年7月5日及7月16日調查時供述;同案
被告鐘家蔆於107年6月13日、7月5日、7月20日、8月17日、
12月28日調詢及警詢時供述;同案被告黃英傑於107年6月13
日調查時供述;同案被告金承芸於107年6月13日、6月29日
、7月16日調詢及警詢時供述;證人壬午○於107年6月21日調
查時供述;證人甲癸○於107年6月13日、9月10日調查時供述
;證人己V○於107年6月13日調查時供述;證人戊丙○於107年
6月13日調查時供述;證人T○○於107年6月13日調查時供述;
證人丙t○於107年6月13日調查時供述;證人丙M○於107年6月
13日調查時供述;證人O○○於107年6月13日調查時供述;證
人己r○於107年6月13日調查時供述;證人丁d○於107年6月13
日調查時供述;證人壬辛○於107年6月13日調查時供述;證
人乙s○於107年6月13日調查時供述;證人子○○於107年6月13
日調查時供述;證人壬申○(原名:甲y○)於107年6月13日
調查時供述;證人己U○(原名:林○蓁)於107年6月13日調
查時供述;證人庚辰○於107年6月13日調查時供述;證人戊w
○於107年6月13日調查時供述;證人鄭○志於107年6月13日調
查時供述;證人戊Q○於107年9月10日調查時供述;證人甲n○
於107年9月10日調查時供述;證人涂○綺於107年9月10日調
查時供述;證人乙w○於107年9月10日調查時供述;證人丙C○
於107年9月10日調查時供述;證人庚x○於107年9月10日調查
時供述;證人丙U○於107年9月10日調查時供述;證人己子○
於107年9月10日調查時供述;證人戊L○於107年9月10日調查
時供述;證人辛G○於107年9月10日調查時供述;證人庚d○於
107年9月10日調查時供述;證人己宇○於107年9月10日調查
時供述;證人辛黃○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己e○
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梵○微於107年9月21日調
查時供述;證人乙A○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庚戌
○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乙子○於107年9月21日調
查時供述;證人乙Q○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陳○
彰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甲F○於107年9月21日調
查時供述;證人乙S華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丁
寅○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i○○○於107年9月21日
調查時供述;證人甲a○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丙
戌○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戊q○於107年9月21日
調查時供述;證人甲s○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甲
t○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辛己○於107年9月21日
調查時供述;證人辛癸○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
壬酉○於107年7月16日調查時供述;證人丁子○於107年9月10
日調查時供述;證人蔡○琳於107年6月25日警詢時供述;證
人蔡○萍於107年6月26日警詢時供述;證人陳○壬於107年6月
26日警詢時供述證據能力(見原審卷七第310至319頁,辯護
人雖於原審具狀爭執證人吳○軒於調詢時證述之證據能力《見
原審卷七第315頁》,惟遍查全卷,查無證人吳○軒於調詢時
之筆錄,辯護人爭執此部分證述之證據能力,容有誤會;另
證人丙T○於107年9月10日、10月31日調查時之供述,及證人
甲j○於107年9月10日調查時之供述,被告林志桀、林貞義之
辯護人原先有爭執證據能力《見原審卷七第315頁》,嗣後更
正為不爭執證據能力《見原審卷八第245頁》)。
⑵被告林雅文提供之傳銷商買林雅文獎勵金RM明細表、傳銷商
匯款入林雅文玉山銀行及郵局帳戶買IRS的RM明細表、林雅
文郵局帳戶匯款入范訓銘買IRS的RM明細表(17312號偵卷二
第181至207頁)、扣案證物編號七-2下線圖(林雅文)(17
312號偵卷第33至35頁)、證人壬辛○帳記資料(17312號偵
卷四第108至114頁)、辛癸○提出之買包、RM數量明細表(1
7312號偵卷六第248頁)、被告范訓銘收受IRS會員投資款後
支出明細(17312號偵卷六第63頁)、被告金承芸提供之台
北富邦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支付明細資料
(17312號偵卷七第87頁)、被告鐘家蔆有關投資IRS之各項
金額說明書(17312號偵卷七第127至128頁)、被告林雅文
提供投資相關明細(包括:⑴筆記資料、⑵電子郵件帳戶明細
,及在⑶至⑸存摺內頁影本、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資料以手
寫加註部分,見17312號偵卷七第285至401頁)、被告金承
芸提供投資資金資料關於國際儲備體案投資人付款一覽表部
分(見17312號偵卷七第403至465頁)、IRS國際儲備體案投
資人投資情形綜整表(核對修正版)(見17312號偵卷七第7
03至739頁);IRS國際儲備體案投資人投資情形損害彙整一
覽表(核對修正版)(見17312號偵卷七第741至749頁)、I
RS國際儲備體案投資人投資情形損害彙整一覽表(表格製作
彙整:自救會總召庚x○)(見17312號偵卷第1至5頁)、被
告范訓銘107年10月1日刑事陳報狀所提出之匯款匯入人員統
計、比特幣收發統計、銀行匯款統計明細(見19376號偵卷
一第94至125頁)、「比特幣收發紀錄1幣託2」檔案列印資
料(見19376卷號偵二第52至94頁)、IRS國際儲備體案投資
人投資情形綜整表(見34789號偵卷二第33至57頁)、鐘家
蔆組織圖(見34789號偵卷三第57至65頁)、IRS2018年會領導
人名冊(見34789號偵卷二第59頁)、RM明細表(見34789號
偵卷三第263至276頁)、臺灣區買包紀錄2、比特幣收發紀
錄-幣託2、支出明細、匯款統計2(見34789號偵卷三第325
至412頁)、查扣犯罪所得一覽表(見34789號偵卷三第425
至441頁)之證據能力(見原審卷七第323至328頁,原審卷
八第247至251頁)。
⑶被害人辛黃○、己e○、甲V○、庚戌○、乙子○、乙Q○、陳○彰、
乙S華、丁寅○、i○○○、甲a○、丙戌○、甲t○、辛己○、辛癸○
、z○○、戊u○、丁甲○、y○○、乙E○、戊i○、戊Q○、甲n○、辛Z
○、丙D○、丙C○、戊亥○、羅○姍、辛I○、丙Q○、庚C○、丙S○
、己酉○、戊z○、辛未○、甲z○、丁D○、丁C○、辛n○、乙w○、
庚V○、丙z○、甲U○、丙地○、邵○英、己宙○、庚z○、戊L○、n
○○、酉○○、辛c○、L○○、乙q○、甲I○、楊○勝、K○○、I○○、庚
J○、庚W○、乙a○、戊l○、陳○廷、乙庚○、丁I○、丁宇○、戊
丁○、丙l○、辛○○、丁庚○、丙L○、丙U○、辛a○、庚X○、庚L○
、庚丁○、己o○、丁地○、丙g○、庚x○、丁黃○、丙O○、乙未○
○、乙申○、甲戊○、己子○、辛G○、庚d○、庚H○、丙K○、乙午
○、丁Y○、丁P○、戊H○、戊卯○、乙y○、辛b○、辛T○、甲o○、
乙h○、甲b○、甲j○、丙T○、X○○、e○○、u○○、乙u○、辛J○、
甲酉○、陳○羽、甲H○、庚甲○、庚A○、甲丁○、陳○中、丙h○
、戊○○、甲宙○、丙未○、己H○、己玄○、t○○、己天○、甲N○
、乙L○、乙z○、己y○、己s○、丁H○、辛X○、段○廷、己J○○、
丙v○、庚己○、童○俊、庚F○、庚Y○、劉○燕、甲癸○、丁子○
、戊c○、丙r○、甲卯○、戊甲○、高○鳳、乙甲○、乙寅○、賴○
儀、辛辰○○、己○○、己黃○、林○焉、庚巳○、q○○、己亥○、
戊P○、戊巳○、戊V、辛v○、己E○、丙甲○、己F○、己v○、乙
戊○、巳○○、辛s○、辛r○、辰○○、庚i○、丙辰○、h○○、乙宙○
、甲l○、丙N○、丙Z○、己巳○、甲p○、W○○、乙壬○、甲X○、
庚u○、辛辛○、乙地○、庚○○、辛i○、戊未○、戊宙○、庚b○、
辛x○、己M○、甲丙○、壬辛○、P○○、甲u○、丁G○、己卯○、甲
e○、壬戊○、辛戌○、辛丑○、庚T○、庚天○、戊x○、戊K○、丙
玄○、丙戊○、戊丑○、Y○○、甲未○、d○○、甲R○、乙丑○、乙
己○、己宇○、庚辰○、玄○○、己K○、未○○、丙P○、陳○璉、戊
申○、戊v○、庚Z○、丁申○、庚q○、丙宙○、丙丁○、乙X○、甲
i○、戊Y○、張○芸、戊D○、戊寅○、戊N○、丙c○○、辛玄○○、
乙巳○、丙卯○、辛地○、庚k○、甲W○、壬甲○、己n○、g○○、
丙k○、己k○、丙f○、乙G○、乙天○、甲a○、m○○、丁亥○、v○○
、温薛○玉、o○○、辛M○、乙t○、辛天○、己戊、辛F○、辛S○
、辛丁○、甲Q○、辛B、辛亥○、丙y○、庚未○、己x○、庚M○、
丙F○、辛y○、b○○、乙Q○、林○丞、庚午○、庚地○、己z○、丙
a○、丁v○、丁u○、庚n○、癸○○、乙g○、丁Q○、丁R○、乙f○、
庚E○、己丁○、庚黃○、庚v○、辛A○、丁s○、l○○、丁p○、庚
戌○、B○○、丁f○、辛p○、己戌○、己C○、戊m○、丑○○、丙子○
、乙丙○、乙H○、乙r○、丙己○、F○○、亥○○、V○○、韓○利、
甲q○、丙H○、r○○、乙S華、己e○、林○蓁、辛g○、丙I○、j○○
○、戊F○、庚h○、乙乙○、丙申○、w○○、G○○、己R○、庚B○、
辛宙○、丁N○、乙卯○、己Z○、乙酉○、丁癸○、乙癸○、庚P○
、庚O○、丙亥○、甲子○、丁t○、己m○、辛o○、丁T○、丙V○、
乙x○、丙丑○、甲申○、戊y○、辛Q○、辛k○、庚e○、己S○、丙
A○、己c○、甲午○、辛Y○、丙d○○、丙u○、丁卯○、戊g○、R○○
、Q○○、庚s○、乙M○、丙午○、丁Z○、甲f○、林○嬅、丙黃○、
甲K○、辛j○、丙天○、丙庚○、庚G○、壬乙○、辛午○、己L○、
丙R○、甲L○、甲M○、甲C○、丁z○、庚U○、庚S○、己D○、庚宙
○、乙i○、戊M○、乙玄○、丁k○、戊W○、丁y○、辛z○、丁r○、
辛e○、己X○、乙K○、辛f○、丁g○、丁o○、庚I○、乙黃○、己h
○、辛W○、庚o○、戊J○、辛酉○、庚庚○、辛L○、辛D○、乙m○
、戊n○、己B○、己A○、己甲、丙b○、戊戊○、S○○、甲J○、丁
l○、辛q○、乙c○、丙x○、乙l○、戊Z○、乙o○、壬庚○、戊s○
、戊U○、簡○誼、丁S○、乙U○、丁F○、丁O○、丙e○、p○○、丁
X○、丁J○、乙k○、丁玄○、丁辛○、丁乙○、寅○○○、戊O○、丁
c○、甲P○○、丁午○、丁A○、丙X○○、乙d○、戊a○、乙S、乙V○
、己地○、戊G○、乙n○、戊b○、丁天○、卯○○、丁○○、庚K○、
戊酉○、己f○、f○○、甲E○、丁巳○、己壬○、丙q○、己乙○、
丙○○、丁n○、甲c○、丙Y○、辛申○、庚寅○、鄭黃○錦、乙B○
、戊A○、戌○○○、天○○、戊宇○、丙w○、午○○、丙酉○、己W○
、乙亥○、乙O○、乙Y○、丁j○、戊o○、甲g○、丙辛○、乙辰○
、O○○、戊r○、乙W○、己辛○、甲B○、曾○惁、庚癸○、庚l○、
壬○○、辛U○、甲戌○、楊○瑛、H○○、黃○○、黃○華、甲亥○、
甲r○、a○○、己丑○、己d○、己c○、庚子○、己l○、丁V○、甲w
○、己a○、甲m○、乙N○、己j○、丁x○、壬丙○、丙o○、庚t○、
甲辰○、乙辛○、楊○鳳、庚a○、辛O○、戊地○、乙P○、辛E○、
甲S○、庚丑○、丁B○、庚Q○、己丙○、乙C○、辛C○、己t○、壬
丁○、甲己○、乙宇○、甲寅○、丁戊○、辛u○、辛K○、辛庚○、
庚壬○、甲宇○、乙e○、庚乙○、x○○、辛壬○、己未○、辛H○、
彭○、丁w○、戊k○、賈○龍、戊T○、己O○、甲V○、乙Z○、己i○
、丙丙○、戊h○、戊X○、戊辛○、丁m○、丁h○、庚y○、戊玄○
、己午○、己癸○、丙壬○、蕭○郿、甲玄○、辛巳○、己G○、戊
己○、乙J○、己g○、A○○、丁q○、乙j○、庚f○、辛戊○、戊d○
、張○芬、辛乙○、辛d○、丙巳○、己己○、甲丑○、丙E○、戊
壬○、辛P○、庚m○、邱○淑、丁辰○、地○○、辛子○、蘇戊E○、
己庚○、庚戊○、乙丁○、丁K○、戊寅○、戊辰○、庚j○、甲黃○
、戊p○、林○君、i○○○、庚r○、甲庚○、甲G○、辛寅○、庚卯○
、乙子○、甲A○、丙i○、辛己○、丙戌○、丁戌○、甲y○、戊S○
、丙s○、己q○、丁丁○、宙○○○、N○○、D○○、c○○、己辰○、戊
B○、己h○、s○○、甲T○、己申○、庚申○、丁酉○、甲巳○、辛l
○、戊I○、乙I○、丙乙○、庚丙○、己p○、丁丙○、壬己○、丙G
○、甲乙○、丙W○、丁E○、乙T○、己T○、丁a○、庚w○、辛w○、
庚宇○、庚R○、甲O○、辛宇○、庚c○、許○墉、辛R○、辛V○、
乙○○、甲Z○、甲h○、丁e○、庚N○、林○芬、庚亥○、甲天、己
u○、甲地○、丁寅○、戊黃○、甲辛○、戊戌○、丙B○、吳○渂、
Y○○、林○珏、辛丙○、申○○、辛黃○、戊R○、丁未○、乙b、丁
丑○、C○○、Z○○、辛m○、陳○彰、k○○、戊天○、甲壬○、己寅○
、辛N○、李○璋、戊子○、E○○、丁辰○、戊f○、己P○、甲甲○
、庚酉○、甲Y○、丙p○、戊乙○、丁M○、庚g○、己N○、己b○、
丁L○、己w○、丁壬○、J○○、丙n○、陳○妘、己Y○、甲D○、戊e
○、甲k○、丙癸○、丁i○、甲x○、戊午○、甲t○、乙F○、乙D○
、庚玄○、戊j○、戊t○、甲v○、丁b○、辛甲○、辛h○、辛t○、
辛卯○、丁己○、辛癸○提出之IRS國際儲備體投資人問卷、投
資人實際投資情形一覽表、投資人受害狀況申報書、投資人
付款一覽表、IRS投資人受害狀況(2個以上帳號)申報附件
、投資人損害情形申請書、投資金額明細、投資金額領取明
細、IRS投資人自救會全體受害連署書(見原審卷八第249頁
)。
⒉被告鐘家蔆、黃英傑及其等辯護人爭執下列證據能力:
⑴同案被告林志桀分別於107年6月9日、6月13日、6月15日、6
月21日、7月16日、9月13日調查、警詢時所述;同案被告范
訓銘於107年7月5日、7月16日調查時所述;同案被告林貞義
於107年6月13日調查時所述;同案被告金承芸分別於107年6
月13日、6月29日、7月16日調查、警詢時所述;同案被告林
雅文於107年6月13日、7月16日調查時所述;證人陳○銘於10
7年6月13日調查時所述;證人己玄○於107年6月13日調查時
所述;證人壬午○於107年6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甲癸○於
107年6月13日、9月10日調查時供述;證人己V○於107年6月1
3日調查時供述;證人戊丙○於107年6月13日調查時供述;證
人甲l○於107年6月13日、9月10日調查時供述;證人T○○於10
7年6月13日調查時供述;證人丙t○於107年6月13日調查時供
述;證人丙M○於107年6月13日調查時供述;證人O○○於107年
6月13日調查時供述;證人乙v○於107年6月13日調查時供述
;證人己r○於107年6月13日調查時供述;證人丁d○於107年6
月13日調查時供述;證人壬辛○於107年6月13日調查時供述
;證人乙s○於107年6月13日調查時供述;證人子○○於107年6
月13日調查時供述;證人壬申○(原名:甲y○)於107年6月1
3日調查時供述;證人己U○(原名:林○蓁)於107年6月13日
調查時供述;證人庚辰○於107年6月13日調查時供述;證人
戊w○於107年6月13日調查時供述;證人鄭○志於107年6月13
日調查時供述;證人戊Q○於107年9月10日調查時供述;證人
甲n○於107年9月10日調查時供述;證人涂○綺於107年9月10
日調查時供述;證人乙w○於107年9月10日調查時供述;證人
丙C○於107年9月10日調查時供述;證人庚x○於107年9月10日
調查時供述;證人丙U○於107年9月10日調查時供述;證人己
子○於107年9月10日調查時供述;證人戊L○於107年9月10日
調查時供述;證人辛G○於107年9月10日調查時供述;證人庚
d○於107年9月10日調查時供述;證人己宇○於107年9月10日
調查時供述;證人甲j○分別於107年9月10日、12月29日調查
、警詢時之供述;證人辛黃○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
證人己e○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梵○微於107年9
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乙A○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
證人庚戌○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乙子○於107年9
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乙Q○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
證人陳○彰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甲F○於107年9
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乙S華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
;證人丁寅○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i○○○於107年
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甲a○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
;證人丙戌○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戊q○於107年
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甲s○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
;證人甲t○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辛己○於107年
9月21日調查時供述;證人辛癸○於107年9月21日調查時供述
;證人壬酉○於107年7月16日調查時供述;證人蔡○琳於107
年6月25日警詢時供述;證人呂○晴於107年6月18日、6月30
日警詢時供述;證人蔡○萍於107年6月26日警詢時供述;證
人陳○壬於107年6月26日警詢時供述;證人丁子○於107年9月
10日調查時供述;證人丙T○分別於107年9月10日、10月31日
調查及警詢時供述;證人蔡○宏於107年7月15日調查時供述
;證人z○○於107年7月15日調查時供述;證人丁宙○於107年6
月27日警詢時供述;證人辛T○於108年1月16日警詢時供述;
證人許○震於108年4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證人許○
耀於108年4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證人甲黃○分別
於109年8月4日、8月18日、9月14日(2次)、10月22日檢察
事務官詢問、警詢時供述;證人丙宇○於109年9月15日警詢
時供述;證人楊○涵於警詢時供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六
第35至59頁)。
⑵IRS國際儲備體案投資人投資情形綜整表(核對修正版)(見
17312號偵卷七第703至739頁);IRS國際儲備體案投資人投
資情形損害彙整一覽表(核對修正版)(見17312號偵卷七
第741至749頁)、IRS國際儲備體案投資人投資情形損害彙
整一覽表(表格製作彙整:自救會總召庚x○)(見17312號
偵卷第1至5頁)、IRS國際儲備體案(補件)投資人投資情
形綜整表(原審卷四第11至16頁)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六
第63頁)。
⑶被害人辛黃○、己e○、甲V○、庚戌○、乙子○、乙Q○、陳○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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