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291號
TPHV,113,聲,291,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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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榕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榕容
代 理 人 陳貽男律師
上開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曲愛美即許再添之承受訴訟人)等間
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其依本院104年度重上字
第627號、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1號判決所提存之假執行擔保金
。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本件聲請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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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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