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上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林於湟
訴訟代理人 何皓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美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
國113年7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6號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6萬0,196元。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