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易字第889號
上 訴 人 盧盈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宥慧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1
3年5月2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上訴人僅繳納4,850元(原審補費
裁定誤載為一審裁判費),尚欠2,42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