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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聲字,113年度,2號
TPHV,113,家聲,2,2024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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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66號
113年度家聲字第2號
上訴人即反
請求相對人 徐瑞芳

訴訟代理人 蔡旺霖律師
上訴人即反
請求聲請人 徐慶
訴訟代理人 吳臾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9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A欄所示記載,應更正如附表B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附表: 
編號 A B 1 第3頁第2行,第5頁第12行,第7頁第12、25、29、30行,第8頁第6、8、18、21、23、27行記載「戊○○」 戊○○ 2 第3頁第30行記載「103年」 102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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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