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66號
113年度家聲字第2號
上訴人即反
請求相對人 徐瑞芳
訴訟代理人 蔡旺霖律師
上訴人即反
請求聲請人 徐慶偉
訴訟代理人 吳臾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9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A欄所示記載,應更正如附表B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附表:
編號 A B 1 第3頁第2行,第5頁第12行,第7頁第12、25、29、30行,第8頁第6、8、18、21、23、27行記載「戊○○」 戊○○ 2 第3頁第30行記載「103年」 102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