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4年度,328號
TPDV,94,建,328,200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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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28號
原   告 金源豐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稱:捷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林高誼
            -1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年豐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原名:大協進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27,317
     元,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10,1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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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協進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源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