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3年度,252號
TPHV,113,上易,252,2024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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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謝緒康(原名謝一榮)

謝家榆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一全
被 上訴人 吳富乾
吳富彤

吳富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0行「OO之OO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OO之OO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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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