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4年度,320號
TPDV,94,建,320,200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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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20號
原   告 李漢忠即立昌實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智營造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建智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捌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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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