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20號
原 告 李漢忠即立昌實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智營造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建智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捌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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