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1年度,1564號
TPHV,111,上,1564,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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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56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翩翩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吳俊毅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 同
附帶上訴吳俊賢
吳佩蓉
吳柏凱(原名吳柏熹)
吳柏輝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
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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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