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795號
TPHV,110,重上,795,2024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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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95號
上 訴 人 黃榮林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上 訴 人 林義雄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
上 訴 人 簡榮木
簡文宗
許琨寶
張國鈞(即張盛喜承受訴訟人)

潘紀玉治

陳麗卿(即陳蔡月女陳玉園承受訴訟人)

陳麗萍(即陳蔡月女陳玉園承受訴訟人)

陳宥懿(即陳蔡月女陳玉園承受訴訟人)

陳宥儒(即陳蔡月女陳玉園承受訴訟人)

陳錦昌
陳秉承
黃陳月嬌
莊淑
董貴順
詹宗勳
陳俊亮
張玉釵
羅文宗
詹正水
上1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 代理 人 方興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
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10關於E欄「35,243」、



「48,090」、「36,757」、「24,01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5,245」、「48,092」、「36,760」、「24,01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10關於E欄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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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