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911號
TPHM,113,附民,1911,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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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11號
原 告 劉尉
被 告 邱繼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551
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邱繼光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24日辯論終結,且於113年10月15日宣判。本件 原告劉尉仕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0月8日始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 院收狀章可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 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惟原告仍得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 求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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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