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60號
原 告 李惠真
被 告 賴政吉
鄭喆安
上列被告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13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鄭喆安雖非本案被告,然經第一審判決認
定與本案被告為共犯關係,屬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核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