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355號
TPHM,113,附民,1355,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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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55號
原 告 任紹涵
侯健頤
莊美華

被 告 王昱勝


薛宏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496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 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 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 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 能力」;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款、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被告2人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 3496號審理中,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任紹涵、侯健頤、 莊美華並非刑事案件之被害人,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3  人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另原 告任紹涵莊美華之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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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