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963號
TPHM,113,聲保,963,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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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鴻 (原名林耀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 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9 98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名冊核准函文號載為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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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