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慧敏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
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慧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慧敏因偽造文書罪案件,先後經法 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 59091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 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