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022號
TPHM,113,聲保,1022,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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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文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進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1 8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聲字第1608號 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等案件, 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確定,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月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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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