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008號
TPHM,113,聲保,1008,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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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杏潔(原名王姿雯、周姿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杏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杏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29號判決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並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 判決駁回上訴,又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978號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且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入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7 4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 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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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