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004號
TPHM,113,聲保,1004,2024100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正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正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正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 0年聲字第4580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 7年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 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7511號函暨 所附該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