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475號
TPHM,113,聲,2475,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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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75號
聲 請 人 AE000-A110076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沈冠綸



選任辯護人 林淇羨律師
雷鈞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上訴字第38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E000-A110076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 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 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 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沈冠綸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現於本院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38號審理中。查聲請人即告 訴人代號AE000-A110076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民 國112 年2月15日修正前為同條第1項)規定所定之罪之被害 人,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113年度聲字 第2475號卷第7頁;113年度侵上訴字第38號卷第159、160頁 ),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 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因認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 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翊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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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