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遇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4年度,508號
TPDV,94,家聲,508,200510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聲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遇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性別年籍如附表所示)應安置於內政部少年之家。甲應於每三個月向原審法官報告其進步狀況。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盛吉
附表
相對人甲即甲○○ (女、民國 ○○ 年 ○ 月 ○○ 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