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86號
TPHM,113,交附民,86,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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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黃巧芬
被 告 林青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上易字第268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 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 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 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二、經查,被告林青河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經原審法院113年 度交易字第43號判決無罪,嗣經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 後,雖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判決駁回上訴在案, 惟因原告黃巧芬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2 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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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