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705號
TPHM,113,上易,705,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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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斯綱





楊智伃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皇其律師
李思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凌濤






選任辯護人 吳柏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自字第62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斯綱、凌濤、楊智伃均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斯綱、凌濤、楊智伃於民國000年0月 間,分別為臺北市北投區士林區之市議員中國國民黨(下 稱國民黨) 籍桃園市議員候選人、國民黨副發言人。張斯綱 、凌濤、楊智伃於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之情形下,基於散布於 眾之意圖,於111年9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位於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1樓之國民黨中央黨部媒體中心,共同舉行



名稱為「陳吉仲抄襲慣犯、騙錢達人,從研究人員抄到計畫 主持人」記者會,以文字及言詞之方式,先於記者會上播放 附件一所示9張投影片,每張投影片或標示「抄襲」、或標 示「抄」、或標示「剽竊」等文字,在11分鐘之記者會上, 張斯綱、凌濤、楊智伃分別為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言論。 記者會全程以網路直播且全程錄影,錄影上傳至「中國國民 黨KMT」的YOUTUBE頻道,使不特定多數人、網路使用者得以 隨時觀看記者會內容,以此方式共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 名譽之事。凌濤復承續上開犯意,接續於111年9月28日、29 日、10月1日、3日發表如附表四內容之臉書貼文,使不特定 多數人、網路使用者得以觀看,以此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3人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 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關於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 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4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是自訴人對於其自訴之犯罪事實, 自應負有實質舉證責任。次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 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 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 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 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 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 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 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 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 形(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 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是具 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 言。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 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 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 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 性方屬之。惟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 決之,實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如因之可受貶損,則對其人 之真價值未生影響,或並未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感情,仍應視



為名譽之侵害;反之,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實 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其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仍不為名 譽之侵害。再按言論自由具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政治 、培養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 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 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憲法第11條定有 明文保障。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 上之誹謗罪,屬對於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所加之限制,亦即 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受保障言論自由權及憲法第23條之規範。 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 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 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始能免於刑責,亦不得以此項 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 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該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真 實,其證明強度不必達到客觀之真實,透過「實質(真正) 惡意原則」之檢驗,只要認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 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 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第31 0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 就其指摘或傳述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雖不 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 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 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即欠缺故意,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 相繩(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0號判決意旨參照)。復 按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不罰,刑法第311條第3款定有規定,而所謂「可受公評之 事」,則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故行為 人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 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 度。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 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 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 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 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 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揮監督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效 。  
三、自訴意旨認被告3人涉犯上開犯行,係以111年9月29日上午9



時40分系爭記者會投影片截圖(自證1)、系爭記者會逐字 稿(自證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度科技計畫研究報告〈 農民與離農年金給付之實施對台灣農業結構改善之評估〉( 自證4)、陳吉仲等(2005),〈台灣稻米政策調整對稻米市場 經濟影響之評估〉(自證5)、陳吉仲主持(2015),科技部補 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期末報告〈台灣及東亞鄰近地區氣 候變遷下對農業災害損失及空氣污染之社會成本評估〉(自 證6)、愛情公寓部落格網站「失色的台海上空;作者:雪 豹」,網址(最後瀏覽日期:111 年9 月30日):http://w ww.i-part.com.tw/diary/diary_viewpage.php?o=0000000& d=126(自證7)、自訴人摘錄之對照表(自證8)、科學人 雜誌96年8 月8 日「氣候越暖颱風越強;川柏斯(Kevin E.T renberth) 」,網址(最後瀏覽日期:111 年9 月30日): https://sa.ylib.com/MagArticle.aspx?id=1056(自證9) 、大氣科學期刊101年11月「東亞/西北太平洋氣候變遷:Cl imate Changes in East Asia/Westem North Pacific」( 自證10)、陳吉仲主持(2017),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 果報告期末報告,〈研析台灣農業生態系服務最佳化策略- 評估台灣農業生態系經濟價值與其政策涵義〉(自證11)、 陳唐平博士論文摘要,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自證 12)、凌濤111年9月28日臉書貼文1(自證13)、凌濤111年 9月28日臉書貼文2(自證14)、凌濤111年9月29日臉書貼文 3(自證15)、國立中興大學應用經濟系網站頁面,專任教 師:陳吉仲教授,網址(最後瀏覽日期:111 年9 月30日) https://nchuae .nchu.edu.tw/member_info.php?no=13( 自證16)、陳吉仲111年9月27日臉書貼文(自證17)、自訴 人獲聘國立中興大學特聘教授聘書影本6張(自證18)、臺 北市議會全球資訊網-現任議員張斯綱(自證19)、凌濤臉 書頁面(自證20)、凌濤111年9月29日貼文之投影片截圖共 5張(自證21)、凌濤111年10月1日臉書貼文(自證22)、 凌濤111年10月3日臉書貼文(自證23)、張斯綱之政治大學 碩士論文〈外交因素對兩岸關係的影響>(自證24)、凌濤之 交通大學碩士論文〈兩岸銀行投入效率之比較研究:DEA與SF A之應用〉,其中第二章(第4 頁至第13頁)為文獻回顧(Li terature Review)(自證25)、Google搜尋關鍵字:「張善 政農委會」之新聞列表節錄(自證28)、鏡周刊111年8月31 日新聞,標題:「【張善政也爆抄襲】張善政5736萬研究報 告涉抄襲農委會:成立調查小組審查」(自證27)、自由時 報112年1月18日新聞,標題:「張善政研究報告確定抄襲農 委會將追回經費」(自證28)、關鍵字「臺灣農業部門模型



」於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檢索結果列表,查詢日期 :112年4月14日(自證29)、杜芳秋(民93)〈優惠性原產 地規則對我國農業之影響一以台尼自由貿易協定為例〉節錄 (謝辭、摘要、第五章「農業部門模型之理論與實證架構」 、參考文獻一、中文部分)(自證30)、林子儀(民82)。 〈新聞自由的意義及健全之道〉,律師通訊7月號,第166期。 來源:月旦知識庫(自證31)、林子儀(民81)。《新聞自 由的意義及其理論基礎》節錄(第100頁至第101頁),臺大 法學基金會法律論壇。來源:法源法律網(自證32)、林仁 光(民95)。〈企業併購與組織再造規範制度之重新檢視〉, 月旦民商法雜誌第1期,第160頁至第183頁(自證33)、林 仁光(民88)。〈公司合併與收購之法律規範〉,萬國法律第 105期,第23頁至第40頁(自證34)、胡均立(民101)。〈 利用隨機邊界法估計台灣各縣市之總要素能源效率研究成果 報告(精簡版)>(自證35)、Yizhe Dong(民98)。“Cost Efficiency in the Chiinese Banking Sector:A Compar ison of Parametricand Non-­parametric Methodologies” (自證36)、凌濤之碩士論文及Yizhe Dong“Cost Efficien cy in the Chinese Banking Sector:A Comparison of Pa rametric and Non-parametric Methodologies、胡均立〈利 用隨機邊界法估計台灣各縣市之總要素能源效率研究成果報 告(精簡版)> 雷同文字段落對照表(自證37)、「0000-0 0-00國科會公布學術倫理規範」新聞資料之文稿暨附加檔案 「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內容、「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網頁列印版)(自證38) 、「科技部」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5日科部誠字第10800756 93A 號令、「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科 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修正對照表」(僅列印相 關第三點規定之摘要,引自國立清華大學研究倫理辦公室網 頁之列印版)(自證39)、國立中興大學應用經濟系網站頁 面,專任教師:廖述誼教授,網址:https://nchuae.nchu. edu.tw/member_info.php?no=18 (最後瀏覽日期:112年7 月17日)(自證40)、國立中興大學應用經濟系網站頁面, 農業經濟與行銷碩士學位學程,學程成員:廖述誼教授,網 址:https://aemp.nchu.edu.tw/memberinfo.php?no=18( 最後瀏覽日期:112 年7 月17日)(自證41)、凌濤臉書貼 文「民進黨反省都是假,選後清算反對黨?」,113年1月15 日(自上證1)、本案記者會直播影片,Youtube頻道截圖( 查詢日期:113年6月18日)(自上證2)、原審證人廖述誼 教授操作Turnitin系統之影片(拍攝日期:113年7月17日)



(自上證3)及廖述誼教授聲明書(自上證4)為主要論據。四、訊據被告3人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共同舉行名稱為「陳吉仲抄 襲慣犯、騙錢達人,從研究人員抄到計畫主持人」記者會, 記者會上播放如附件所示文字之投影片,並在記者會上,分 別為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言論,記者會全程以網路直播且 全程錄影,錄影上傳至「中國國民黨KMT」的YOUTUBE 頻道 ,不特定多數人、網路使用者可隨時觀看記者會內容;凌濤 亦坦承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張貼附表四所示內容之臉書貼文, 不特定多數人、網路使用者得以觀看等情,惟均堅詞否認有 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張斯綱辯稱:自訴人94年承攬農委會 研究案,我在記者會前有閱讀自訴人3篇文章且經過文字比 對,自訴人94年「農民與離農年金給付之實施對台灣農業結 構改善之評估」與自訴人自己94年期刊文章「台灣稻米政策 調整對稻米市場經濟影響之評估」,就文字第四章第一節有 77.3 %相似程度,我基於監督提出質疑,這是公民社會對有 權力者正當監督方式等語。凌濤辯稱:不管在國民黨這場記 者會及後續臉書文章,我都有善盡客觀查證事實作出評價, 我有閱讀自訴人3篇文章並比對文字,自訴人94年農委會研 究計畫文字高達77.3%相似度,自訴人104年科技部研究計畫 「台灣及東亞鄰近地區氣候變遷下對農業災害損失及空氣汙 染之社會成本評估」抄襲愛情公寓部落格文章、科學人雜誌 、大氣科學期刊,文獻回顧部分高達40%相似度,另106年科 技部研究計畫「研析台灣農業生態系服務最佳策略化-評估 台灣農業生態經濟價值與其政策涵義」抄襲台灣大學博士生 陳唐平93年論文及其他學生摘要,文獻回顧部分高達57%相 似度,自訴人身為農委會主委,這些研究計畫案都是可受公 評事項,我有義務為國民納稅人做把關等語。楊智伃辯稱: 我有閱讀自訴人3篇文章,並比對文字做查證,自訴人身為 公務員長官,應該要更謹慎看待這些研究案之相似內容,這 些研究案都是可受公評事項,我們針對此作出客觀評論等語 。
五、經查:
張斯綱、凌濤、楊智伃於000年0月間,分別為臺北市北投區 士林區之市議員國民黨籍桃園市議員候選人、國民黨副發 言人,共同於111年9月29日上午9點40分,在位於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1樓之國民黨中央黨部媒體中心,舉行名稱 為「陳吉仲抄襲慣犯、騙錢達人,從研究人員抄到計畫主持 人」記者會,於記者會上播放如附件所示9張投影片,每張 投影片或標示「抄襲」、或標示「抄」、或標示「剽竊」等 文字,在11分鐘之記者會上,張斯綱、凌濤、楊智伃分別為



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言論。記者會全程以網路直播且全程 錄影,錄影上傳至「中國國民黨KMT」的YOUTUBE頻道,不特 定多數人、網路使用者得以隨時觀看記者會內容。凌濤於11 1年9月28日、29日、10月1日、3日發表如附表四內容之臉書 貼文,不特定多數人、網路使用者得以觀看臉書貼文內容等 情,為被告3人所坦認,且有上開記者會影片檔案暨截圖、 逐字稿、投影片截圖、凌濤臉書頁面截圖等在卷可參(見原 審卷一第23至33頁、第35至37頁、第39頁、第267頁、第269 頁、第271頁,原審卷二第41至45頁、第47頁、第49頁)。94 年度「農民與離農年金給付之實施對台灣農業結構改善之評 估」報告,為私立台中健康暨管理學院承辦行政院農委會研 究計畫,計畫主持人為劉欽泉,自訴人為研究人員,而94年 期刊文章「台灣稻米政策調整對稻米市場經濟影響之評估」 ,為農業經濟叢刊94年之文章,為自訴人、張靜貞、李恆綺 、顏宏德等人共同著作,自訴人為第一作者。104年度「台 灣及東亞鄰近地區氣候變遷下對農業災害損失及空氣汙染之 社會成本評估」報告,為國立中興大學應用經濟學系(所)承 辦科技部研究計畫(本院按:前身為48年成立之「國家長期 發展科學委員會」,於56年更名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於103年改制為「科技部」,後於111年7月27日改制回 復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主持人為自訴人。1 06年度「研析臺灣農業生態系服務最佳策略化-評估臺灣農 業生態經濟價值與其政策涵義」報告,為國立中興大學應用 經濟學系(所)承辦科技部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為自訴人, 有上開四篇報告、期刊文章附卷可佐(見原審卷一第41至88 頁、第89至124頁、第125至155頁、第219至257頁)。上開事 實均可以認定,核先敘明。
㈡被告3人於發表上開不利於自訴人之言論前,已盡合理查證, 而依所查證資料,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發表之言論為真實 :
 1.關於94年農委會計畫案「農民與離農年金給付之實施對台灣 農業結構改善之評估」研究報告第四章是否有上開言論所指 摘自訴人自我抄襲部分:
 ⑴依卷附94年農委會計畫案所為「農民與離農年金給付之實施 對台灣農業結構改善之評估」研究報告第四章第一節「一、 理論基礎」、「二、臺灣農業部門模型」之文字(見原審卷 三第103頁至第117頁),與自訴人94年所發表「台灣稻米政 策調整對稻米市場經濟影響之評估」期刊論文之「II、理論 模型2.1土地利用最適條件」、「III、實証模型的建立與檢 定」之文字(見原審卷三第143頁至第145頁、第151頁至第1



61頁),兩者交互比對下(如附件二①),可知兩者之文字 幾乎完全雷同,94年農委會計畫案第四章第一節「一、理論 基礎」(見原審卷第103頁至第104頁)與94年所發表期刊文 章「II、理論模型2.1土地利用最適條件」(見原審卷三第1 43頁至第145頁),兩者文字完全相同,且均未引註,此部 分研究模型是否為自訴人自行發明,或係引用其他學者理論 模型,從文章中並不得而知。另94年農委會計畫案「二、臺 灣農業部門模型」內文中雖有提及「有關ASM的基本理論架 構及其應用可參考Samuelson(1952)及McCarl與Spreen(0000 )等著作,另外有關臺灣農業部門模型的相關介紹可參考張 靜貞(1993)及陳吉仲張靜貞等人(2005)的研究」等文 字(見原審卷三第105頁),但後續文章中的文字則幾乎與9 4年所發表期刊文章「III、實証模型的建立與檢定」之文字 相同(見原審卷三第151頁至第161頁)。 ⑵綜觀兩篇文章上開交互比對結果相同之處,除模型之數學函 數外,尚包含其他諸如對臺灣農業部門模型的特性描述等大 量文字之重複,客觀上呈現有高度文字雷同情形,且94年農 委會計畫案中亦出現與基礎理論無關文字,諸如「首先就一 位代表性的...」等,亦與另一文章文字完全相同,可見此 部分撰寫完全未予修飾,亦未另以其他文字方式表達,遂將 另一篇文章之文字大量重複移列至94年農委會計畫案。且此 部分相同內容,佔94年農委會計畫案第四章節抄襲比例達77 .33%,是被告3人確有以人工比對方式進行查證,發現兩篇 文章有上揭文字大量重複、未另以其他方式表達之情況,且 比例達該章節7成以上,而指訴自訴人在學術研究之撰寫方 式上有所疑義而有自我抄襲之情,被告3人在記者會上指訴 ,並非毫無合理查證而無所依據,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 真實,且被告3人發表該等言論時,已同時揭示其等為判斷 之論據,讓此訊息接受者,可自行判斷是否公允客觀。此從 證人即曾擔任學術倫理委員會委員莊伯仲於原審證述:「學 術論文寫作有規定,不同領域例如50字你可以直接用,超過 幾百字要改寫,如果是我自己來寫剛才提示第2頁論文的話 ,註明出處會比較好,不然會被認為是瑕疵,如果是我自己 來寫,除了理論模型會沿用,我會把詮釋理論模型去做些變 化,原本500字我寫成300字,整個語態不一樣,前後交換左 右替代,主動改被動等等,就是把它改寫,一般人來看,幾 百字一模一樣,當然會提出質疑」、「如果是一個碩士論文 口試或是博士論文口試,我看到怎麼會一模一樣,我會請答 辯的研究生來說明這是怎麼一回事,你就要說是漏了還是當 時趕著交草稿這地方整理得不夠周到,還是真的惡意抄襲,



它有不同態樣,我們只能提出這樣寫是有瑕疵,有可能涉及 抄襲,必須再做更進一步的說明」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08、 109頁),益徵被告3人上開指摘自訴人自我抄襲一事,並非 全然毫無憑據。
 ⑶自訴人雖以上開94年研究報告已有就農業部門模型、臺灣農 業部分模型資料出處引註,且此撰寫方式亦經證人即國立中 興大學應用經濟學系教授廖述誼於原審證述,關於該研究報 告土地利用最適條件、臺灣農業部分模型的介紹,屬基礎知 識,不須也無從引註等為由,指摘被告3人上開所為言論內 容與事實不符。又以自訴人在被告3人召開記者會前,於其 臉書已回應表示有列出參考文獻且依照學術標準與慣例進行 引用,然被告3人可初步查證其等言論之正確可能性,卻未 就此詢問過相關領域學者或研究人員,反係直接以召開記者 會方式發表上開言論等為由,指摘被告3人未盡合理查證義 務。核自訴人上開所指,係就被告3人上開所為言論內容客 觀上並非真實,以及有無客觀真實查證等為指摘,核與誹謗 罪只要合理確信而主觀真實即可免責之原理不符,難以為被 告3人不利之認定。
 2.自訴人撰寫之104年「台灣及東亞鄰近地區氣候變遷下對農 業災害損失及空氣汙染之社會成本評估」研究報告、106年 度「研析臺灣農業生態系服務最佳策略化-評估臺灣農業生 態經濟價值與其政策涵義」研究報告,與被告3人所指抄襲 文章之比較:
 ⑴104年「台灣及東亞鄰近地區氣候變遷下對農業災害損失及空 氣汙染之社會成本評估」研究報告部分:
 ①被告3人於記者會上指稱自訴人104年「台灣及東亞鄰近地區 氣候變遷下對農業災害損失及空氣汙染之社會成本評估」報 告,在(甲)「壹、緒論」部分有抄襲科學人雜誌0000年0月0 日出刊之川柏斯「氣候越暖颱風越強」內文字,(乙)「貳、 文獻回顧」部分有抄襲發表時間不詳、愛情公寓網站、作者 不詳筆名雪豹「失色的台海上空」內文字,及大氣科學期刊 101年5月4日定稿、吳宜昭等九位學者「東亞/西北太平洋氣 候變遷」內文字(如附件二②)。
 ②觀諸自訴人上開報告「壹、緒論」內遭指控抄襲科學人雜誌 之該段文字:「Santer(0000)將熱帶大西洋太平洋的暖化 歸因於人為溫室氣體的增加,初步估計,1970年起全球暖化 導致海溫增加了0.6℃,海溫增加的幅度可能會大幅影響熱帶 風暴的強度,就像卡崔娜颶風經過墨西哥灣流的時候,海溫 若上升1℃,可能讓颶風之強度增加一個等級」等語(見原審 卷三第217頁),與較早於2007年即發表「氣候越暖颱風越



強-科學人雜誌」文章中:「美國勞倫斯利佛摩國家實驗室 氣候學家桑德(Ben Santer)與同事最近發表一項研究,把 熱帶大西洋太平洋的暖化歸因於人為溫室氣體的增加。初 步估計指出,1970年起,全球暖化導致海溫增加了0.6℃,雖 然這樣的海溫增加幅度聽起來很小,卻能夠大幅影響熱帶風 暴的強度,就像卡崔娜颶風經過墨西哥灣流的時候,海溫只 要上升1℃,就能讓颶風的強度整整增加一個等級」等語(見 原審卷三第283頁),兩者之文字描述內容與結構高度雷同 ,且使用相同或相近之詞語。 
 ③自訴人上開報告「貳、文獻回顧」內遭指控抄襲愛情公寓網 站之文字(見原審卷三第219頁),與較早於2012年6月20即 發表之愛情公寓網站「失色的台海上空-雪豹」(見原審卷 三第289頁),兩者文字幾乎完全相同,佐以自訴人稱兩者 資料來源相同,益徵自訴人係將資料來源出處直接轉貼至其 研究報告中。另「貳、文獻回顧」內遭指控抄襲大氣科學期 刊之兩段文字,分別係介紹並說明西北太平洋熱帶氣旋活動 相關之過往文獻,及在介紹並說明氣候變遷相關之過往文獻 (見原審卷三第221頁至第223頁),與較早於101年11月即 發表之「東亞/西北太平洋氣候變遷」文章(見原審卷三第3 01頁),兩者文字亦幾乎完全相同。
 ④綜觀上情比較結果,自訴人上開報告篇章確實有與他人文章 之文字有相同或高度相似之處,且未以其他方式撰寫,亦未 以引號方式特別顯明註記,而此佔該篇章比例達4成,是被 告3人以人工比對查證而得之上開結果,而為前揭自訴人104 年「台灣及東亞鄰近地區氣候變遷下對農業災害損失及空氣 汙染之社會成本評估」報告,在「壹、緒論」部分有抄襲科 學人雜誌0000年0月0日出刊之川柏斯「氣候越暖颱風越強」 內文字,「貳、文獻回顧」部分有抄襲發表時間不詳、愛情 公寓網站、作者不詳筆名雪豹「失色的台海上空」內文字, 及大氣科學期刊101年5月4日定稿、吳宜昭等九位學者「東 亞/西北太平洋氣候變遷」內文字等語,並非毫無根據之指 控,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被告3人發表該等言 論時,已同時揭示其等為判斷之論據,讓此訊息接受者,可 自行判斷是否公允客觀,此從證人莊伯仲於原審證稱:我認 同畢恆達教授對於抄襲之定義「只要有原文不動照抄的情況 就必須使用引號,不管是一個子句、句子或段落,否則就算 是抄襲,許多學術研究者會犯此錯誤,即使已經註明原作者 、出版年等出處資料 ,可是原文引用卻沒有加引號,沒有 註明出處頁數,這樣並不符合學術撰寫的規定」,如有引註 ,但沒有上、下引號,那是瑕疵,任何人都可以質疑等語(



見原審卷五第122-123頁),以及卷附畢恆達教授對抄襲定 義「只要有原文不動照抄的情況就必須使用引號,不管是一 個字句、句子或段落,否則就算是抄襲。許多學術研究者仍 然會犯此錯誤,即使已經註明原作者、出版前等出處資料, 可是原文引用卻沒有加引號、沒有註明出處頁處,這樣並不 符合學術撰寫的規定」(畢恆達著「教授為什麼沒告訴我」 ,2005年,頁38),只要原文不動照抄又未適當引註即可算 抄襲,益徵被告3人上開指摘自訴人自我抄襲一事,並非全 然毫無憑據。
 ⑤自訴人雖以上開所指文字,均已表明文字來源,使閱讀者不 致誤以為係作者創作為由,指摘被告3人上開所為抄襲之言 論內容不實。核此係就言論內容客觀上是否真實為爭執,究 與被告3人主觀上之真實認定無涉。至自訴人指摘被告3人刻 意隱瞞上開文字有表明來源,然被告3人係以自訴人未將上 開相同或類似文字以引號加註,與其等上開所憑之判斷標準 ,主觀上認為已符合抄襲定義,究非自訴人所主張只要表明 來源、註明出處即非抄襲之標準,是自難以雙方彼此主觀認 知「抄襲」標準不同,即遽認被告3人上開言論有故意隱瞞 事實之真實惡意。 
 ⑵106年度「研析臺灣農業生態系服務最佳策略化-評估臺灣農 業生態經濟價值與其政策涵義」研究報告部分: ①被告3人於記者會上指稱自訴人106年度「研析臺灣農業生態 系服務最佳策略化-評估臺灣農業生態經濟價值與其政策涵 義」報告,抄襲陳唐平等人碩博士論文摘要(如附件二③) 。 
 ②觀諸自訴人上開研究報告遭指摘抄襲部分係在「二、文獻回 顧1).農業外部效益文獻之整理」(見原審卷三第345頁至 第359頁),自訴人引用時該段文字一開頭均有表明係陳唐 平等10人之研究成果,然該部分文字與陳唐平潘利易、楊 淑惠、蔡坤霖余錦清、鄭百里、黃雅蘭、彭衍芳、李郁璇洪偉喆等人碩博士論文摘要,經比對結果幾乎完全一致( 見原審卷三第413頁至第441頁),客觀上自訴人係將他人論 文逐一盧列並將其摘要直接複製,未見自訴人在此研究報告 有何與其標題相稱之整理分析,佐以證人莊伯仲教授於原審 證稱:(經辯護人提示陳唐平論文摘要部分)若以我自己來寫 ,我會把它改一下,比如把原本500字節錄成300字,或加一 些東西,因為學術論文寫作,就算你有註明出處,也避免幾 百字大幅用,甚至連標點符號都一模一樣,這地方這樣寫我 認為有瑕疵...文獻探討有人翻譯成文獻檢閱或是文獻檢視 ,基本上按照牛頓所講,他之所以有成就是因為站在巨人的



肩膀上,雖然他成就很大,他還是很謙虛,歸功給過往的學 者,同樣道理,我們今日寫學術論文也是站在巨人肩膀上, 把前人研究拿來檢閱,有何成果我們可以立足,哪些領域還 不夠我們必須加以探討,有哪些缺點我們要避免,有哪些優 點我們要沿用,所以即便學術期刊論文不像碩博士論文,有 文獻探討的章節,但還是有它的部分,這地方要避免直接照 抄,因為照抄除了可能涉及抄襲之外,學術論文的寫作,在 文獻探討的地方,叫做Literature Review,就是要檢閱檢 視,假設就算有註明出處,張三講什麼、李四講什麼、王五 講什麼,也變成文獻的條列陳列,就沒有檢閱到,所以一般 我們會要求特別是碩博生,要把這些相關人的研究,做個消 化吸收再寫出來,才有Review到,而不是只有文獻條列而已 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10頁)。是被告3人於記者會上指稱自 訴人106年度「研析臺灣農業生態系服務最佳策略化-評估臺 灣農業生態經濟價值與其政策涵義」報告,抄襲陳唐平等人 碩博士論文摘要等語,核與其所查證之內容相符,被告3人 辯稱其等已盡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等語,應可 採信。
 ③自訴人雖以上開文字內容有表明引用文獻出處,且證人廖述 誼教授於原審證述,文獻回顧並非研究重點,不能以此評價 為抄襲。核此係就言論內容是否客觀真實為爭執,究與被告 3人主觀上之真實認定無涉,更遑論被告3人與自訴人間,就 是否「抄襲」之判斷標準,彼此認知不同,不能以此遽認被 告3人上開言論內容,主觀上有真實惡意。 
 3.綜上所述,被告3人以上開召開記者會及撰寫臉書方式,指 摘自訴人撰寫上開報告有自我抄襲及抄襲他人文章之情,繼 而陳述自訴人A 農委會的錢、去標科技部的錢、騙錢達人、 騙國家的錢等語,此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社群媒體上所為之 言論,其散布力與影響力固極為強大。然自訴人當時身為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為中央政府機關重要官員,以其 身分、地位,對此亦可為相對應之回應、澄清辨明。被告3 人當時分別為臺北市北投區士林區之市議員國民黨籍桃園 市議員候選人、國民黨副發言人,屬於民意代表與在野政黨 人士,被告3人上開言論內容,接受訊息者都可認知,是屬 於政黨之政治性言論評價,且被告3人有表明言論之評價標 準,接受訊息者可認知判斷可信性。再者,被告3人基於其 客觀上所踐行查證程序,以及所擇取之判斷標準,認為自訴 人有上開自我抄襲及抄襲他人論文情事,此一發言之脈絡, 與一般真正惡意係虛構不實,毫無所憑顯然不同,亦難認有 何重大過失或出於輕率,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此涉及政府



官員自身操守及是否不當取得國家核發研究補助款項,基於 合理查證後所發表之言論,亦屬可受公評之監督政府官員評 論意見,依上開法律規定及憲法法庭判決、最高法院判決意 旨,被告3人之行為應屬不罰之情形。
六、綜上所述,本院無從形成被告3人確有自訴意旨所指之刑法 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揆諸首揭裁判意旨及說明 ,應認被告3人被指之犯罪不能證明。原審疏未審酌前述誹 謗罪只要合理確信而主觀真實即能免責之原理,遽對被告3 人被指之犯誹謗犯行予以論罪科刑,顯有違誤,被告3人上 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3人無罪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43條、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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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