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9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振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09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37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邱振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 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 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 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振彰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 易字第509號判決,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具狀提起上訴稱: 原審之認定顯有違誤,上訴人無法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依 法提起上訴,且就全部犯罪事實均提起上訴等語(見本院卷 第19頁),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 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