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28號
ULDV,113,訴,628,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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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8號
原 告 翁嘉鴻


被 告 廖束即張順意之繼承人


張志強張順意之繼承人

張志全張順意之繼承人

張志名張順意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據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
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7,1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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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