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8號
原 告 翁嘉鴻
被 告 廖束即張順意之繼承人
張志強即張順意之繼承人
張志全即張順意之繼承人
張志名即張順意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據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
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7,1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