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50號
ULDV,113,訴,250,2024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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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悠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惠華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0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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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