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周妙霜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廖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民國113年1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後,惟因本件仍有事 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