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吳家成
吳靜桃
吳早勝
吳家順
吳春桃
吳靜玉
吳春燕
吳春美
兼
上八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吳家慶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和師間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