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554號
ULDV,113,司票,554,2024100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楊振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請
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2款應徵聲請費1,000元,惟僅繳納500元之聲請費,請
另補繳聲請費5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