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550號
ULDV,113,司票,550,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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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吳家正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
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爰
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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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