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翁妙雲
代 理 人 張如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新世紀善良人際關係發展協會就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 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定 有明文。次按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 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 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原告之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㈣原告或被告無訴訟 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法第47條、 第52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末按民事訴訟法有 關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第30條之1本文亦有明定 。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之本票三紙准許強制 執行,惟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之 任期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屆至,經本院已分別於113年8月 19日、113年9月9日通知補正,然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迄 今未見補正。另經本院前依職權函詢內政部相對人是否選任 新法定代理人並申請登記,見覆以:本部迄今尚未接獲該會 改選新任理監事相關會議資料,有該部113年10月18日台內 團字第1130139450號函影本在卷可查,是足認相對人現因欠 缺法定代理人代理本件程序之狀態甚明,而屬無從補正者, 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37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001 110年7月15日 11,280元 112年7月15日 TH0000000 002 110年7月30日 20,000元 112年7月30日 TH0000000 003 110年7月30日 25,900元 112年7月30日 TH0000000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