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助字,113年度,1124號
ULDV,113,司執助,1124,2024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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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124號
債 權 人 鉅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子


債 務 人 力偉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吉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有車輛(車牌號碼000-0000)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 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 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90號 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具狀聲請強制執行債 務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云云。嗣經本院依債權 人之聲請,分別於民國113年7月23日、113年8月30日通知債 權人應於113年8月30日、113年10月15日導往本院執行人員 至執行標的物現場以為執行,然債權人經合法通知(有送達 回執聯附卷可稽),仍未於上開期日至債權人主張之雲林縣○ ○鎮○○路00巷00號之地址導往本院執行人員進行車輛查封之 強制執行程序,致本院無從進行執行程序。是,依上開一之 規定,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因未為一定之必要行為,致本 院無從進行查封車輛之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 請與法未符,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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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偉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