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13年度,6號
ULDV,113,司全聲,6,2024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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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廖英翔(即廖清山之繼承人)

廖滿美(即廖清山之繼承人)

廖品淳(即廖清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楊隆義(即楊蔡賞之繼承人)


楊明振(即楊蔡賞之繼承人)

楊瑞慧(即楊蔡賞之繼承人)

林楊瑞香(即楊蔡賞之繼承人)


徐曉韻(即楊蔡賞之繼承人楊明哲之繼承人)


楊薇茹(即楊蔡賞之繼承人楊明哲之繼承人)

楊佳蓉(即楊蔡賞之繼承人楊明哲之繼承人)

楊薇蓁(即楊蔡賞之繼承人楊明哲之繼承人)

楊郭月嬌(即楊蔡賞之繼承人楊明祥之繼承人)

楊能傑(即楊蔡賞之繼承人楊明祥之繼承人)

楊統智(即楊蔡賞之繼承人楊明祥之繼承人)

楊惇皓(即楊蔡賞之繼承人楊明祥之繼承人)

楊蕙萍(即楊蔡賞之繼承人楊明祥之繼承人)

許楟悅(即楊蔡賞之繼承人楊玲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五十八年度全字第九十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
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
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等之被繼承人楊蔡賞前對聲請人等之被繼承人即廖
清山聲請假扣押裁定,並經本院58年度全字第27號裁定准予
在案。後楊蔡賞廖清山陸續死亡。因相對人等迄未就本件
假扣押之本案請求提起訴訟,聲請人等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
定,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等限期起訴,業經本院113年度
司聲字第78號裁定命相對人等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管轄
法院起訴。前開裁定業合法送達相對人等,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相對人等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逾期仍未對聲
請人等提起民事訴訟、聲請調解或聲請支付命令,有本院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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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之查覆函文附卷可憑,是聲請人等以相對人等並未於該期
間內起訴,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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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