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字,113年度,209號
ULDV,113,司全,209,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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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廖心慧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以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者,無從命補正,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
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101年度台抗字第867
號等裁定參照)。次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
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
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廖心慧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已於聲
請人民國113年10月9日聲請前之113年9月23日死亡,聲請人
乃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且無從命補正,是
聲請人對相對人廖心慧之聲請,應予駁回。次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死亡者,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並類推適用
第208條第3項(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85號裁定參照),
繼承人並非因而當然成為法定代理人(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
字第443號裁定參照)。聲請人以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另一相對人,惟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廖心慧業已死亡
並非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113年10月9日命聲請人於
文到5日內向本院補正相對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合法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惟聲請人於113年10月15日收受後,迄今
仍未提出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
參。準此,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廖
心慧假扣押,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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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