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珍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2,347元,及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6769號 項目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計算方式 1 79,371元 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95% 暨自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間為九期,計算之違約金。 2 62,976元 自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暨自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間為九期,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