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243號
ULDV,113,司促,6243,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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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43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林內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世明


債 務 人 張育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8,746元,及自民國
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3.309%加一成即以3.6399%計
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即3.6399%計收違約金,逾
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
09%加二成即以3.9708%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即
3.9708%計收違約金,如上開規定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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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