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945號
ULDV,113,司促,4945,2024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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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
聲 請 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呂淇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 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 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 3年8月19日、113年9月9日通知命於5日內釋明:得請求新臺 幣42,669元之依據或提出計算方式,該通知分別已於113年8 月22日、113年9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聲請人均未釋明,是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 之責,是應認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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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