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603號
ULDV,113,司促,4603,2024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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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03號
聲 請 人 陳志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程于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
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陳志育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9月23日、113年1
0月15日通知命於5日內提出完整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以釋明已
向債務人催告,該通知已分別於113年9月27日、113年10月1
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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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