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61號
ULDV,112,簡上,61,20241014,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61號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林德福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林德福(下稱姓名)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威杉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北港簡易庭於
民國112年6月15日判決林德福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林德福對於
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林德福上訴部分(即請求就通
行道路鋪設柏油或水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82,090元【計算式:278㎡×655元(公告土地現值)=182,09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林德福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