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04號
ULDV,111,訴,604,20241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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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碧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53,92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6日111年度訴字第604號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有上訴不合程 式之情形,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審判決敗 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528,337元【以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應給付美金108 ,698元,按起訴時匯率(1:32.46)計算為3,528,337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920元,茲依前揭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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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