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建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9時5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訂於 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9時28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 ,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 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 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許佩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