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雅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37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雅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7 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及被告 自行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800元,爰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法 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查獲地點係在雲林縣斗南鎮,且現於雲林地檢 署贓物庫保管中,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 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 ,而扣案之犯罪所得800元則係被告於偵查中向雲林地檢署 繳回,亦有雲林地檢署當事人自行繳回不法所得應行注意事 項通知書、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佐,則本院就本案即有管轄 權,合先敘明。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 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 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有明文。另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已明定。而所謂「專科沒
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依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 者為是,舉凡條文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者,因此類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係立法者審其性質,認 不論是否為犯罪行為人所有,均不宜任令其在外流通之物, 則此類物品,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從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當 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
四、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 字第23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7月25日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件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日商三麗鷗 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仿冒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 品鑑定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 報告附卷可稽,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偵查卷宗確認無訛,足 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 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予以宣告沒收。而扣案之現金800元,為被告於偵查中自行 繳回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偵訊時陳述明確,並有前揭雲 林地檢署當事人自行繳回不法所得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贓 證物款收據在卷可查,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之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髮飾 14件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零錢包 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