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93號
MLDV,113,補,993,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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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立中
訴訟代理人 邱于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
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及顯示
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陳報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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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