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10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立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待補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
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