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019號
MLDV,113,補,2019,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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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9號
原 告 陳景璇
訴訟代理人 高裕盛

上列原告與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所有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因通行同段43
4、434-10地號土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地址,提出更正後起訴狀正本
,暨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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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