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972號
MLDV,113,補,1972,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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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7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傅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492,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470,066元 470,066元 2 利息 470,066元 113年5月21日 113年9月1日 (104/365) 16% 21,430元 3 違約金 (第1期) 400元 400元 違約金 (第2期) 500元 500元 違約金 (第3期) 600元 600元 合 計 492,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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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