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893號
MLDV,113,補,1893,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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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被 告 高明慧布布屋服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請
求之借款加計如附表所示之起訴前利息、違約金,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1,632元(計算式:本金16萬元+利息1,5
21元+違約金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納
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160,000元 113年6月5日 113年9月23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111/365) 3.125% 1,521 元 2 違約金 160,000元 113年7月5日 113年9月23日 (81/365) 0.3125% 111 元 合 計 1,632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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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