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889號
MLDV,113,補,1889,2024100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9號
原 告 邱美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宛霖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查原告雖具狀提
起本件訴訟,除未繳納裁判費外,遍觀該書狀,未具體說明
訴之聲明內容(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如被告應
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
容)及請求權基礎,又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
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致本院難為一貫性審查,揆諸前揭
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原告應具狀補正。
二、提出被告謝宛霖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其他注意事項:
㈠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
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
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
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