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543號
MLDV,113,補,1543,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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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3號
原 告 張教敬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蘭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謝明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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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