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6號
原 告 汪士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珠水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代位人即被告湯珠水之被繼承人姓名,並提出該被繼
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
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
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四、提出對被告湯珠水之債權憑證或債權證明文件。
五、提出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